老公与前妻2009年离婚,养育一女,判给我老公,离婚协议书上面规定了他前妻每个月付400元抚养费给他,另外大于500的学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还有就是因为他前妻在离婚前把家里的存款5万元借给她自己的情人做生意,离婚的时候她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个欠条,落款是那个朋友的名字,但是我老公根本不认识那个人。现在是这样的问题,他前妻拒不还五万块钱现金债务,说不是她欠的,另外2009年到2012年12月份的所有生活费和学费都不给我老公,理由是他们离婚后断断续续的生活了一段时间,她只愿意承担2013年我跟我老公结婚以后的生活费以及学费!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讨回债务和抚养费以及该她承担的学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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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抚养费用及学费,至于债务,难以主张。
追问:离婚后的抚养费会不会因为他前妻说的因为给过她机会回头又生活了一段时间而不给呢?债务虽然不是签她的名字,但是是她的字迹,是否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主张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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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