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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我和何某签订门面房出租协议,合同承租期2012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8日,两年租金已收,但是他做的全封闭的广告牌将我家空调主机堵死(合同讲明:不得影响我的通风采光)。今年夏季,七月八月连续高温,我多次找他交涉,他仅从广告牌底面打了两个40厘米×40厘米的小洞,却未能达到空调使用效果,后我又多次找他交涉,他却一直未能处理,迫于无奈,我只好前后两次采取拉电断匣(我家是电动门),后110出警处理,我立即将电送上,但他至今没有采取措施。8月2日,我发短信给他要求按照租房合同内容,终止合同。他老婆鞠某却恶人先告状,将我告上法庭:1、退回后继房租,2、赔偿营业损失,3、赔偿装潢损失。这官司我该如何应诉?同时今天,我才知道租房合同承租给何某卖酒,实际却是他老婆鞠某办了什么公司,此做法对合同、本诉讼是否有影响?

合同纠纷
2013-08-31 10:19: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二)合同解除;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照上述法律条款,如果你在合同内约定不同意承租人自行转租他人(指承租人夫妻关系之外的人),你可以按照擅自转租他人为由,可以单方通知对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必须把解除合同之日以后的房租退还给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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