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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问的问题是在两年前既未要求排污申报,也为向排污单位下达过征收排污费通知,能否不追缴,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函(1998)215号文明确规定:征收排污费的起始时间应当在排污单位申报、环保部门核定的基础上,以环保部门开出的第一张缴费通知单的送达日期为准。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属于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开出第一张缴费通知单之前的排污行为,不能追缴排污费。此文件的法律精神是否还有效。

刑事行政
2013-08-31 12: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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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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