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98年原单位待岗至今。单位一直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并原单位已与99年自行注销(全民所有制企业)。2010年我又从新找到一个新单位并从2010年开始新单位给缴纳养老保险。现原单位主管局告知可以给补缴拖欠养老保险(98年到2013年)我想请教律师:(1)如原单位补缴后我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可否将原单位保险和新单位保险合并(包括重复缴费部分2010——2013)(2)因原单位99年已自行注销,我想请教律师:原单位主管局说给我们补缴欠缴费用,这个说法是否成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