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案例二:王某与同村李某(12岁)一起放羊,王某见四周无人,顿起奸淫之念。由于害怕李某告发,遂产生先将李某杀死,再实施奸淫的邪念。王某趁李某在河中玩耍毫无防备之机,持石块猛击其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昏倒。之后王某将该女拖至草丛中,实施奸淫,后离开现场。次日早晨,李某被其妇女发现,经医院将球脱离了危险。李某头部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仅构成强奸罪。
案例一与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都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区别在于案例一中被害人死亡,案例二中被害人轻伤。案例二中王某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持石块猛击李某头部数下),产生了李某当场昏倒,后鉴定为轻伤的客观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为何只定强奸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