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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于1993年至1995年与中化李**服装公司签订先后7份承包合同,当时承包的原则是:实行承包制,即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在1996年改为责任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2日作出了(1998)宁经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我得诉讼请求,要求总公司支付给我3,360,775.18 元 。为此总公司就起诉我贪污89万元,我含冤14年。

损害赔偿
2013-08-28 17:4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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