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承包乙方(四户)土地,当时在进行土地交耕时,口头约定三提五统(农业税)均由我方向村委会交纳,但未签订书面的协议,那么,当年我方就已经直接向村委会履行纳税的义务了,在1999年3月30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与我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乡政府对这一承包关系进行了确权、并发证,而且,2005年的粮食直补,也由我方享受,可见乙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义务、权利全部转让于我方!在2006年,惠农政策的出台,乙方向我索要已转让的土地,我方未同意,(乙方其中一户来我家里闹,为了图个心静,就给了他175元,(1.75亩)没想到后来反而倒成为他的一个依据)于是,乙方就开始强行耕种,实行掠夺等野蛮行为。无奈之下,我就起诉到了故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乙方停止侵害我的土地承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