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我父亲和母亲离婚,当时他们唯一的婚生子26岁,是县医院的职工,因长期患有精神病,无法上班,但有工资,离婚时,经法院调解,我父亲一次性付了6000元作为抚养和治疗费给我母亲。08年我母亲去世,县医院要求我父亲做我哥哥的监护人,而我父亲以80岁高龄和离婚时已经付了6000元为理由拒绝做我哥哥的监护 人,13年我哥哥也去世了,去世时54岁,县医院以我父亲当初遗弃我哥哥为理由,拒绝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困难补助费。请问医院的做法对不对,我父亲是否真的犯了遗弃的过失?另我是我父亲母亲从小就领养的女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