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上诉人(原告)上诉状上地址邮寄传票但没写电话号码,邮局投递1次后(7月24日晚发出25日中午未投妥,至27日退给法院结束),以发件人名址有误退回信件,法院没有再找上诉人就按照传票上日期8月1日下午3:50分开庭,当天下午4:00上诉人到法院调庭审纪录才知道,主审法官说知道传票签收才开庭的,经主审法官再次查询是退回件,后法院主审法官让上诉人回家等通知,谁知等到的是撤回上诉终审裁定书。请问法院和邮局的行为违反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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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反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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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要签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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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要签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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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