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以略低于房价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某楼的地上储藏室(因为开发商要求买房必须买储藏室,指明该储藏室其实就是车库),但是储藏室层高低于2.2米,没有产权证,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一个“储藏室买卖协议”,载明业主购买该储藏室,获得使用权,使用权的期限同住宅。本人有3个疑问请教: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本人所“买”的储藏室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2.按照现行的《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对这类似加工层的储藏室有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这储藏室应归买房的全体业主所有。 3.协议中写明:储藏室无产权, 购买的只是使用权,使用期限同住宅。住宅的期限是70年,使用权的租赁期限最长是20年,那么超过20年的剩余期限是否无效,开发商是否应返还合同无效部分对应的使用权转让费并赔偿损失??或者由此能不能推出此协议无效??盼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