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被害,在公安局捕获凶手的那天将母亲的尸体找回,但并没有允许我们将尸体处理,而是放置到殡仪馆存放,说是案子没有结,尸体不能移交。于是我们就等待,现在尸体的检验报告出来了,确定是本人后通知了家属说可以处理了,但是母亲在殡仪馆存放的日子有一个月了,按一天一百多收费,一个月下来就有好几千了,这个费用按理说应该凶手出,可是凶手没有经济偿还能力,难道就要我们出吗?我只是想问一个道理,这个费用是公安局带来的,是他们耽误了我们处理尸体的时间,我有什么合适的理由去找公安局理论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