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员工放长假,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此处的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不包十,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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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追问: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以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发放生活费,但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还得个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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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