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在本市一家教育公司,入职2月辞职。在工资结算的时候与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大致是这样子的:入职的时候,公司说基本工资是2000-3000,试用期1-3月,在工作的两个月期间,公司没有缴纳任何保险,第一个月工资领了1930,现在我辞职了,公司在给我结算工资的时候,只按照青岛市规定的基本工资1400来结算,而不是按照2000-3000的标准。而且也只给百分之七十,上个月的工资还要扣除百分之30。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其它综合
2013-08-22 15:0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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