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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以前的公司做采购做了4个月,公司也没跟我签劳动合同我也没转正,后6月下旬提出离职,7月6号正式离职,但公司现在仍拖欠我1个多月工资未给。我当时走的时候公司老板不在我只和财务做了交接(包括项目成本等),当时因为项目还在进行我只合算了我采购部分的成本而且财务也是签字确认过的,现在过了一个多月了项目结束了,财务说我的成本对不上要我重新补,不然就要告我,请问这合理吗?而且他们以这个为借口拖欠我工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合同纠纷
2013-08-22 2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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