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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是2009年4月份结的婚。2013年8月14日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内容:1、把女儿判给了女方。2、给女方房款(住房公积金里的)17090元。3、给女方抚养费738元,每月。4、还共同债务15000元(从她家理人当时借的30000)。5、每个15天见我女儿一天。我现在不服上述判决要上诉。 上述理由: 1、我女儿从小是我父母一手带大的(女儿是2010年5月4日出生,现在是三岁三个月多一点),我和她2012年8月12日开始分居以后,我女儿一直是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我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女方父母不在身边没有独自抚养的能力。 2、结婚时住的房子是我父母人2007年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1年4月份以前房款一直是家里人替我还的。2011年4月份以后我把房款转到直接从住房公积金里面扣,每个月500多元。当时还把住房公积金里的38000元打到房款里面了。法院现在从我们两个人的公积金里减价后判我给女方17090元,我不服。因为结婚后我没问过她的公积金,用过什么?她也没为房款交过一分钱?她现在想要我的住房公积金里的17090元。这合理吗? 3、我要求女方还我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我父母还房款的一半(我们结婚后住的房子),结婚后到2011年4月我没交过一分钱房款。后转到住房公积金还款了。我认为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之间的房款是共同债务,要求女方还一半可以吗? 4、我们结婚后2010年1月按揭贷款(三年)买了一辆车。法院判决时把车卖掉,车钱已经一人一半分了。我和她是2012年8月12日开始分居,剩下5个月的车款(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是我一个人从工资里面还的(10000元左右),我现在能不能要求她还车款的一半? 5、我们结婚后住的房子的物业费(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1400元,是我一个人用工资2013年7月份交的。我现在能不能要求女方还我一半? 希望给位法律界专家给个答复!附加法律条款更好了!!!谢谢大家了!!!

民事相关
2013-08-21 16:35: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