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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不需供暖,已断开供暖管线,每年还需交20%吗?

损害赔偿
2013-08-21 13:01: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十月十五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2、自行采暖的住户可向供热企业申请长期停热,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 您好:
    不需要。但是如果想再次使用集中供热,一般供热公司会以各种名目要求交纳开栓费、恢复系统费、工程费、接管费、接网费、开阀费、设备折旧费、拆管费、工程折旧费和供暖合同工本费等等,请注意,这些均属于不合理的乱收费,您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 这是必须的
  •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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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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