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规定我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和第三个星期探视孩子半天,在第一次探视时把之前3年抚养费交给对方,因为之前我3年没探视孩子,也没拿抚养费,探视孩子时间是中午12点到下午5点,下雨天下雪天不能探视,如带孩子走也不行,因为之前我探视期间带孩子走过,如若违犯这些内容就中止我的的探视权,签订了这么一份协议,签订后我觉得很不公平,嫌探视时间短,而且都是在规范我.到了探视时间我就没探视,也就没给对方那3年的抚养费,但过了几天觉得这样不行,就找对方要求探视,但女方就不同意了,说我没有按协议履行,没按时探视,拒绝我探视,导致我又一年没探视孩子,请问女方这种做法违法吗?还是这份协议有不合理之处,还是我违反协议,就该中止我的探视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