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视为公司与本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人主张公司给付2012年9月1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将会不予支持?
追问:据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人主张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是否应从入职日2012年8月1日起算,而本人如果于2013年年8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解答:没有超过法律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