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按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我想问一下这个关于罚金的规定是在哪里规定的呀,银行收取罚金是合理的吗?还有就是,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票据以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在这里,银行把商业承兑汇票留存,那么承兑人怎么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呢?银行是否应该负有票据真实性审查的责任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