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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恋爱走过了四年,在当中09年我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总房款二十几万,但首款是我自己的钱给的大部份是父母出的,所以名字也就写了我一个人的。在这四年里她根本就没上过班,直到2000年拿到房子后,2001年准备装修了她才认真上了一年的班,她的一年的工资也就用在了装修里面了,装修完后她也在没上个班,她在家直到她老家修房子2011,2012年九月份她老家修好后,直到我2012十月一回家,她一直也不回到我身边,那时我就知道我们感情早就不在了,她在修房子期间向我叔叔借了20万给她,当时借条是我打的,但我发现感情有问题了,我要求她又打了张借条给我,她在修房子一年里我还在外工作时也给她打了5万多给她,我就提起叫她们还这个借款,可她就说我现在这房子也有她一半,所以她想借的这20万就不还了。所以我好像被利用的感觉,真是直到现在都想不通 所以我的这房子问题,在法律上她真的有份吗?能占多少,如果有一天我们上了法庭,我要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才对我有利呢?是否要找到我们在恋爱期间她的经济收入呢?

刑事案件
2013-08-20 08: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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