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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签订合同投资经营,丙是行政机关,购买了甲和乙的股份,丙占有股份31%,约定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解决,由于丙未完全付给甲股份款,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丙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股份款。丙辩称自己是行政机关不能投资经营,因此合同无效,并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甲返还其先前支付的那部分购买股份的价款。仲裁裁决合同部分无效,丙撤出联营,甲乙合同有效,并要求甲返还给丙先前支付的股份价款,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现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甲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丙现在投资入股的钱一分也没回来,请问丙该如何救济自己?还可以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有管辖权吗?另外就这个仲裁裁决若在申请期限内,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只是甲方(申请人)吗,丙方作为反请求申请人没有权利申请吗?

其它综合
2013-08-19 0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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