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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1999年受雇于现单位,已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总额是每月ą3430;现我无工作过失单位欲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 1、此种情况是否符合双倍赔偿的情况? 2、是否有劳动赔偿不能超过20个月或者24个月的说法? 3、女员工在此14年工作期间未休产假近期计划生育,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额外补偿

合同纠纷
2013-08-18 09:16: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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