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马桶下水管漏水把我家的地板给泡了,我是早上5点半起来发现的,漏水的证据都有。原告不承认漏水(物业都开了漏水证明),只承认自己家渗水,还说是我开了水龙头造成的(发现的当天正好停水)。原告找了一个朋友口供,说是5点半起床的时候发现已经停水了。我正好留着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单,通知上是计划7点30分开始停水,而且6点多的时候确实没有停水(亲人能做证)。法官让我们去开停水时间的证明,自来水公司说没有停供水记录不能开证明。请问:1.停水通知能不能当证据? 2.原告和被告都不能证明几点停水,被告的证人口供能有效吗? 3.被告的证人口供能直接证明我家开了水龙头吗? 4.自来水公司不给开证明,这种行为对吗? 5.我找几个邻居写个证明能行吗(都是邻居不愿意到法庭做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