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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专用间谍器材中领带式密拍设备是否属于间谍器材

刑事行政
2013-08-16 11:35:4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应该属于专用间谍器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