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要求本人补齐所有社保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
我于2012年6月入职,8月成为正式员工,合同于2013年6月4日到期。
2013年5月中旬我提交了辞职报告,说6月4日合同到期不干了。
但是5月20日因为有考试请假回家了。但是5月20日因为有考试请假回家了因为路途遥远,也一直没有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人事说辞职没有批准下发,所以一直帮我交着社保。
让我补齐567月所有的社保金额,包括个人和公司的部分。
这样合理么?我们工资是当月交上个月的社保的。
那我的社保是从2012年6月算,还是8月呢?如果真要补齐社保,是要补哪些月份呢?怎么算呢?如果6月算的话,满一年了,我是否可以拿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