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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和院方结论不相符,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85%,患方没有任何责任。 患方,女,27岁,已婚,城镇户口,独生子女,夫妇长期工作于上海,工龄3年,未有儿女,父母年龄均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抚养年龄,到四川就医,不幸惨遭此事,就以现在目前情况来看,现医调委进行调解,总额为70万作为患方赔偿,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院方承担80%责任,患方实际产生费用(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7万元,按照2013年上海标准(40188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再加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至少在73.6万,并未考虑父母以后的抚养生活费,现以下疑问有以下几点: 1、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没有相关规定,能不能按照其实际产生费用来计算,如有规定,那么四川相关规定的条例是什么? 2、精神损失费,有没有相关规定,应该是多少?能不能按数人来计算? 3、根据现在患方的要求提出赔偿金额为:90万—125万来计算是否合理,前提是在相关的规定下和考虑到实际因素 4、赔偿完之后,患方有没有权利再追究院方的责任及医生的刑事责任 5、父母年龄未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年龄,但其患方为独生子女,假设院方不给予赔偿,有没有以后追究、上诉等途径来解决抚养生活费问题

医疗纠纷
2013-08-12 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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