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的时候除了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外,是否还应该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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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追问:为什么不用呢?难道只适用于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类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类型中的村办公司、联营公司吗?其他类型的公司制企业就不用适用了,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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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