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使用权不是有限公司出资的法定形式,实务中法院也是认定房屋使用权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形式,该出资属于无效;
2、你可以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去办理权属登记后,可以认定已实际出资;
3、如出现纠纷,法院根据股东的诉求进行法律认定,处理依据是公司章程及股东之间存在的协议。
法条参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