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五个月,军嫂,农村户口)今年8月6日晚十一时,在出租房内与邻居发生口角,过错方在对方出口骂人,后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我右手臂有两块瘀青左腹痛,随即我报警,到派出所后,经民警调解,我当晚到医院检查身体并做验伤检查,于8月7日下午2时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8月7日上午,我腹痛仍不止,随即又到医院检查了一下,昨晚挂的是急诊,下午2时,派出所调解的结果是,对方付我医药费800元,支付方式,现金600元,打欠条200元于8月8日还清,8月9日晚11点我问对方200元怎么还没有给我,对方说不欠我的不还给我,随即我又报警,到派出所后,对方说还给我了,当时问我要欠条,我说现在没有找到以后给他,没有第三者做证还钱给我。民警调解的结果是,于8月11日再次到派出所调解,如果他还不还,我只能进行民事诉讼。所以我想问两个问题。一,8月11日到派出所调解,我除了要回他所欠我的200元外,可否再加上精神损失费?因为我是孕妇,又有中度贫血,白天上班,天气又热,经过这样折腾,身体实在是吃不消,今晚头昏特别厉害。二,如果调解他还不还,按民警所说,只能进行民事诉讼,所以想问,所欠200元可否起诉,是否接受起诉?对方败诉,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另我能否要求对方除还所欠我的200元外,再加上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助,感激不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