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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2月18日进入嘉兴市某公司包装事业部工作,担任跟单、采购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12年3月30日终止,后来一直没有续签。在该公司其他部门员工资每年有所递增,年底还有年终奖的情况下,本人的工资一直没有改变,也没有年奖,到2013年5月,包装事业部因经营不善而载员,公司决定将本人调往电器部成品仓库做发货员的工作,工资2800元/月,另外200元/月作为奖金到年底发放,要是中途辞职,这200元/月的奖金就没有。本人对工作性质的改变不能适应,无法接受,于6月4日离职。6月份的3天工资公司按1200元/月给本人结算。对以上两点,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本人能否申请11个月的工资赔偿?

合同纠纷
2013-08-11 15:3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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