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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别人打架,对方在当地医院鉴定为重伤,我被公安机关刑拘两个月。后经我方在外地重新鉴定为陈旧伤,我被释放,对方随后也到外地重新鉴定,结果为无法分辨是否由外伤造成。后案件撤销,同时我得到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但赔偿金尚未支付。就在这两天公安局通知我又重新立案,理由是他们在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又做了一份鉴定,结果为重伤。我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正常办案程序?谢谢!

民事相关
2013-08-07 22: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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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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