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签定2010年5月23曰约定2011年11月30日交房,2012年6月11日开发商在取钥锁又签补允协议,未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回迁业主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止,每月迟交房300元补我违约金,以上条款同等效力2012.6.14日,我2013年1月讼诉到法院,除斥期应从那份协议计算?超时效不? 2、一审庭审原被告都未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判定除斥已过 3、诉求请法院认定房屋使用性质增补差价,未提出合同无效呀,如何上诉理由?法院未提原告诉求最后以原告提出不公平合同无效及己过除斥期不支待,讼费我原告承担全部,请指点迷经谢了双方未对除斥堤出异议,法院就判除斥过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