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外公家私房拆迁,我从小就一直住在里面,共有两个独立户口,一个是我和女儿,一个是我舅舅一家三口,直到10年前我结婚离开,舅舅后翻新私房旧宅出租了,我搬出在外面买了一间78平的小房子,目前还在偿还贷款,房产证的名字为我和父亲共有。我户口目前还在私房内。请问此次拆迁我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是属于常住人口还是同住人?如想在拆迁中得到应得利益该如何处理?
按照2001年出台的拆迁办法我是否需要在动迁令下发后需在旧房里面住满一年,要知道这实在不可行,因为女儿要在浦东读书的,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