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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被告09年借我的钱,要了多次不还,后我把被告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还借款及诉讼费,并且按判决有效之日付当时的贷款基准率的双倍利息。 但执行庭只执行回来借款和诉讼费。利息未执行。 我和执行庭有关人员谈了多次,没有结果。请问律师老师,按照《行政问责制》我能到中级法院告执行庭吗。法律允许打折扣的执行法律判决吗。 希望老师指导。 谢谢。

婚姻家庭
2013-08-04 11:34: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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