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发[2005]10号)。内容为: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原国有图书发行企业, 2005年1月已经依法进行了改制。改制后的企业国有出资占35%,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共出资65%。此企业是在上述文件下发前完成的改制和工商注册,是否要改回国有出资占51%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