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全资子公司为其他法人担保,未出具股东会决议,且公司章程有规定为其他法人担保须股东会决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若出现纠纷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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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同时,如果担保被认定无效,该子公司仍有可能承担过错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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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董事会决议,对内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有特别约定从其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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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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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合同无效,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担保权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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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担保合同应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出现纠纷由谁承担需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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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没有过错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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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应该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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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对公司内部的约定,对公司外部没有约束力,因此担保合同只要没有其他无效的原因,就是有效的,若对公司造成损失,则由违反章程的公司有责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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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纠纷由公司承担,公司再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子公司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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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该子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没有董事会通过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该担保无效,损失由子公司和担保权人共同承担。如果该子公司是有限公司,只要担保合同上盖的章是真实的,即使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该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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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