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州一家公司上班将近六个月,人事行政方面的工作,后因个人觉得这里不好,于是辞职了,老板也批了,但是三个星期都不给工资结算和辞职证明。辞职后的三个星期间一直找交接不清楚的原因要求我回去重新写资料,并且无论怎么写都不满意,扬言扣工资,无意让我来回往原来的公司跑了好几次,结果还是没给办手续,由于从未给过工资单,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故仲裁很被动,我签的合同是6个月试用期,3年合同期,试用期期间不买社保医保等,所以我想让老板赔偿辞职之后的误工费和补交社保医保等情况,不知道是否合法。恳请各位律师好人的指点,本人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