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处房产,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由代书人代笔立下了遗嘱,遗嘱表示房产由我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我是父亲非亲生的女儿,父亲还有个老母亲即我的祖母,我们三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直至父亲去世。 父亲有三个兄弟(大哥、二哥和小弟,其中二哥去世,遗孀不养老。)两个姐妹(大姐和小妹,其中大姐去世),房产至今还是父亲的名字,现在村里统一换房产证,居委会以房产有争议为由,不予办理。事实是父亲的大哥和小弟并没有到居委会抗议房产证更换成我的名字。居委会要求必须有由我祖母、大伯和小叔签字的同意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材料,才给我办理。我以有遗嘱为由向居委会表示更换成我的名字,居委会却要求有法院判决书。没有争议哪来的判决书?我该如何处理才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