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办的一张信用卡,其中有一笔2010年,刷卡消费165元,忘记还款了,一个月后还清;二、还有一条记录是我后来申请注销信用卡,产生了一笔4元的年费,当时在电话注销的时候,不知道有这笔年费的产生,造成逾期三个月未还款,后来也还了,现在这张卡也注销了,没有再使用。今年要办理房子贷款,建行说我这个信用记录不良,贷款利息要上浮20%,现在变成我的贷款利息要多还十多万。 请问这个情况,我要怎么处理,这个是否属于银行的霸王条款,难道因为一次的疏忽,我就要以十几万的代价来偿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