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07月15日,于合肥长江路由西往东骑电动车直行,在三排楼附近被一辆电动车刮倒,车主未停车,将我和电动车拖行数米。我左侧膝盖,大腿,手臂受伤,医嘱休息15天。
2013年07月23日事故科下责任认定书,对方全责,责任方不签字,其要求协商。我要求其赔偿误工费,15天乘以70元每天,治疗费212,往返医院车费16,修车和修包55,营养费200.合计1533元.责任方认为太多,不愿赔付。交警调解两人各让一步 ,我减去一半误工费,合计要求其赔付1000元。其只同意赔付300元,不愿承担误工费和营养费。交警四大队只负责调解,不对责任人强制执行。请问责任方电动车没有牌照,交警队不能扣车罚款吗?我知道责任方家地址,我能否到责任方家索要我的赔偿?最好用什么方法能让责任方赔偿我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