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入住,签合同的日期是7月28日,但合同写的租期是2013年8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押金已交,不想租了,没有看签合同的人的房产证。合同上说:在租凭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同意后解除本协议。这样的话是不是押金没的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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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建设部的规章的规定,租住的房屋应当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如未登记,出租人行为存在瑕疵。
2、合同有无在最后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只有约定租赁期间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则此合同为附期限合同,虽然已签订,但在8月1日开始生效。所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主张在合同生效之前撤销自己的行为,但有可能要据此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3、未看产权证而结果签约人出租人非产权人的(并无产权人授权),该签约行为效力待定,在真正产权人追认前承租人可以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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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合同已经签订 你如果需要违约 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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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