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1:按现行公司法,该决议是否有效,本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一、 公司于2001年5月16日在未通知本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公司党委牵头,召开了公司股东会议,并形成了决议,决议内容:
1. 因本人2001年2月4日辞职离开公司,而取消本人股东资格。
2. 将本人股本金全部由公司受让 (转入企业往来)。
二、 其事实及现状如下:
1. 本人从未同意股本金由公司受让,也未曾收到所谓的转让资金。
2. 公司章程及公司验资报告至今仍未修改变更。
3. 从2001年3月至2010年6月,在此期间未通知本人参加的股东会上形成的决议,均是以伪冒签名代为本人行使股东权利。
4. 2010年5月,本人以公司持大股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为他人银行借贷行使了担保。
5. 从2012年6月开始,又通知本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至今一直由本人行使股东权利。
三、 现因股权纠纷,公司又以2001年在没有通知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提出本人不具备股东资格。
咨询2:按现行公司法,该决议是否有效?
一、 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在未通知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召开了公司股东会议,并形成了增加投资股份的决议。
二、 其事实及现状如下:
1. 会议没有通知本人参加,事后也未告知。
2. 列席会议股东增加投资金额,均由董事长指定,未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增加投资股份的决议上有明确体现, 部分股东对该次会议决议现也持有异议,并已就当时会议真实情况和异议做出联合签名的书面反映)。
3. 未办理增资验资 (公司章程及公司验资报告均未修改变更)。
4.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 如此项决议成立,使得本人在公司持有的原始股份比例受到极大稀释。
咨询3:按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名义持有本公司股权?
备注:
1.本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本人为公司主要发起人之一,现工商备案,本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均栽明本人实际出资。
3.本公司实际股东人数共8人,以上2项决议,除本人外其他7人均参加并签字。
4.本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本公司章程第22条规定: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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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议无效,你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未经你同意,公司增资行为无效,增资部分应按借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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