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入职期间,不知什么时候同公司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在职期间,中止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对外泄露以上商业秘密,一年内不得与电梯配件经营贸易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012年4月30日,正式离职,直至2013年4月24日成日了一间以以前公司同样性质的公司作为经营公司,现以前公司对向我发左一份警告信,内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严重违返了我司入职时所签属《保密协议》的第三条规定:在职期间,中止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对外泄露以上商业秘密,一年内不得与电梯配件经营贸易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现特发此函作为警告!并责令你在三个工作日内终止违约行为,否后果自负,另我司对此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有一点,期间绝对没有对我有任何保密金的赔尝。请问这样我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