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先生(女士):
本人于2012年8月20日在柳州租一套商品房,合同签定至2013年8月24日,押金3000元,每月20日前我会把房租1100元打在房东帐下。2013年7月20日,因为本人不在柳州,所以打电话给房东,商量,最后一个月的房租能否从押金里扣除,房东同意了。但是3天后,房东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我一个月的房租没有交,因此违约了,要求我立刻搬出租住房屋,并且3000元押金一分不退。至于先前同意的最后一个月的房租从押金里扣除这事予以否认,我该怎么办?遇上这么个不讲理的房东,我是应该打110报警还是去法院打这本不是官司的官司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