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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一位亲戚,为当地政府一把手(有行政和财务支配权)。其下老百姓每年都会进行正常的农业贷款。银行要求农户贷款,必须有当地一把手的签字(意为担保)。年末,有一农户因意外状况,无法偿还贷款,遂银行督促当地政府进行还款。政府一把手用单位公款为此农户进行了偿还。银行答应还款结束后,会继续将贷款放给此人(民间称此种情况称为“倒贷”),政府可以直接将此贷款留下补充其为该农户垫付偿还的贷款。年初,银行又将此农户的贷款放给了银行在此地区的代办人。可代办人在政府的多次催促下,却未能将此农户的该笔贷款交还给当地政府,用来偿还当时政府所代为偿还的贷款。现在检察院将该政府一把手进行了刑事拘留。罪名为挪用公款罪。请问他们的行为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13-07-27 1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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