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家与村委签订一份树木承包合同,收益分配为我家占百分之六十的股份,村委百分之四十,没约定合同终止的确切时间。在2003年,村委急需用钱,把百分之四十的股份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家,并约定合同终止确切事间。但在合同到期准备卖树时,又出现一份百分之四十的合同,阻止卖树并要求分得树木所得利益,而且签订时间在2001年,在我家之前,村委的态度是不管不问,我们也无法判定对方合同真伪。请问我们可以以对方合同终止时间与原始合同相违背切并未与我们商议为由,起诉村委撤销,要求村委撤销对方的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