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7号老婆和以前一起在厂上班的人一起去了温州市区说是学点工作技术(一起去的人我不认识,,也没有见过)结果就没有消息,电话也打不通。中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因为存折和卡都在我身上)她用自己的身份证转走了我存在她名下的存款,一直联系不上失踪了,我去她走时告诉我的工厂找,结果被告知厂里从来没这个人。我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讲没有证据表明是被别人诱拐,不立案。只查到有3.4次的开房记录,派出所不立案合法吗?我该怎么办?我准备回家起诉离婚,派出所的开房记录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吗?派出所有义务提供开房记录的证据吗?法院可以要求派出所出示开房的记录吗?如果不可以我又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