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自新中国成立后至1989年11月21日,司法实践中时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如果符合结婚法定条件且长期同居,可视为事实婚姻;
(2)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中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1986年3月15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