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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院拍卖的供销社集体用地,该土地是60年代供销社购买的,现已没有原始凭证,拍卖前已于2012年6月办理好土地证和规划证,现要办理过户,但地税要求提供原始凭证和该土地的完税凭证(既然已办理好土地证和规划证,是否能证明该土地已完善所有手续?)合理吗?如果没能提供原始凭证和完税凭证该怎么办?我觉得地税是想加大买受方的土地增值税,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3-07-24 16:45: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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