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租户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户也与同时交付了房租,合同中约定第二年交付房屋给租户,在合同签订后的半年里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漏项加以补充,租房必须在我交付房屋的前三个月借款给我10万用于还贷款,还贷款后再贷款后就还给租户,就在租户还没有到期借款给我的时候,我向对方发过一条短信“原订3月1日的合同我同意延期.....,后来租户没有借款给我,我也没有如期交付房屋,租户起诉到法院说我同意延期合同,并要求我赔偿约100万,我们双方了租户先借款给我的履行顺序,她没借款给我,我没有有交付房屋,因为我们是附条件合同。法院也判决合同没有生效,但要我赔偿租房租户一半的损失,原因是我向对方发的短信视为延期合同?请问我可以单方变更合同吗?请问,一没有租户发发给我要求延期的短信,也没有我发过短信后对方回复的短信,法院就认定我的短信为延期的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